金秋10月,新闻热点有点多。
HR作为企业对接各类政策的门户,必须有限了解政策,才能做好工作。与HR息息相关的10月新政。HR们不能错过的,十月份的新政!
一、个税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这已经不算是新闻了。
1个公式:应纳税额=收入-5000-专项扣除-其他扣除
2个注意:
1)专项扣除费用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 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 救济金; 4. 抚恤金; 5. 工伤补贴; 6. 差旅费津贴; 7. 误餐费; 8.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9.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0.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1.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2.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 13.其他。
2)其他扣除主要指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风险提示: 见过有HR把整个公司的工资都做在了起征点以下,虽然给员工省了个税,但大量零申报,会有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社保
自总理发话要保障企业成本总体不增加后,9月末人社厅发布了2018第246号文: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致要点为: 1、把稳定征收作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首要任务。 2、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社保入税,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3、严禁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过去不合规的缴纳行为,或不追究)
三、招聘
自2018年10月1日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施行。这是系统规范在我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条例对于劳动法的部分条款,有更明确的规定,主要针对招聘录用环节: 1、任何地方和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明确招聘歧视问题)
2、用人单位发布或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招聘广告不得玩套路)
3、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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