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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跟随子女在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有哪些程序?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
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冒领养老金,确保基金安全,进而保障全体参保缴费人员的根本利益。

2004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对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有如下程序要求:

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2.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

3.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险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

4.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对认证结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