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上线的跨区域风险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进行预警,形成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制度。
1.纳税人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及“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征。”
2011年,总局再次发文,对认定非正常户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2.如果还是不小心成了非正常户,有什么影响和限制呢?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跨区域风险管制。若本地(指东营市)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是异地(指东营市外)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本地纳税人将在东营地区受到以下限制:
一、在发票领用环节进行限制,在增值税发票领用时,实行交(验)旧供新,原则上按次限量供应,每次发放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服务。 二、在税务登记环节进行限制,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予以临时税务登记,限量供应发票。
3.取得非正常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购买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税务机关将非正常户的发票列入异常抵扣范围,下游受票方若未抵扣,暂不允许抵扣;若已抵扣,需进项转出;待核实情况符合抵扣规定,方可继续抵扣。
4.最后一个问题来了,成了非正常户,如何解除呢?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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