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给予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比例为不超过实际缴纳额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祁享受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祁享受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五、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同时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祁享受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社会事务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咨询电话:88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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