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优先审查”可在发明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
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需满足以下六种情况之一: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施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注:除了第五点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二、“优先审查”需要的文件:
(1)优先审查请求书;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3)除上述第(5)点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如申请人是企业,需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的第二十三点,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缩短专利审查周期要结合企业自身需求,不能盲目追求快速获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注重专利质量,并开始合理规划专利组合,控制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请求时机。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涉及到分案申请、延迟审查等内容,也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申请模式和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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