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均无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则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谁的申请有效。即是说,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这给商标抢注人一定的“生存空间”。
乍听之下,是不是一股流氓之气扑面而来,是不是觉得有点慌,是不是还有点揪心,没错,还真有不少商标抢注在先的例子,有些甚至是恶意注册。
商标多类注册是商标保护最基础的方式的之一。
1、避免他人恶性的抢注或者弱化企业商标
在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那只能眼看着他人恶意丑化其商标,并且采用搭便车的方式。 2、防止他人在自己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商品上注册商标,自己“商标先占”。 在企业发展壮大之后,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的尴尬情况。 3、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等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可以进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还可以质押贷款,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为企业向多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奠定基础。
结语:
“商标注册要保证核心类别,同时注重相关类别。”商标注册一定要注重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譬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的服务领域、服务类别的主售产品、与产品通常搭售或共同使用的产品等。一方面,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能够扩大商标权人原有的排他权,以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避免别有用心者攀附商誉、混淆市场;另一方面,为企业日后在其他相关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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