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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来了!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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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声明:凡本号注明“来源”或“来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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