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全称应该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指的是我们的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而被注销的状况。不仅仅是商标持有人有这项权利,对一个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撤三申请。
那么为什么商标局或设立商标撤三这种制度呢?
根据商标撤三的相关规定,商标撤三不仅仅是注册人,任何人如果发现一个商标三年内没有使用的话都可以进行商标撤三申请并重新注册它。按照这种规则的话,如果我们在三年内没有刻意留下商标的使用记录,那商标撤三申请多半是会成功,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这项制度为了商标的最大化利用。我们常用的汉字只有三千多个,很多寓意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这时候如果有一个商标注册之后长期不使用的话,那肯定就是一种浪费了。这时候商标撤三申请就可以帮助需求这个商标的人,从而实现商标的真正价值,而不是闲置。而我们所说的“使用”指的是真正发挥商标的作用,让它在市场流通中发挥他的价值。当然,实际判断时,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来判断该商标是否在使用。如果确实有使用的痕迹在,那完全刻意驳回商标撤三申请,如果没有的话那就只能让商标撤三发挥他的功力,是在商标有效利用。
申请商标撤三对申请人有什么好处?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因为在先注册商标被驳回,或者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发现有在先注册商标对自己商标的注册申请造成了阻碍,那么在符合撤三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针对该在先注册商标提起撤三申请,撤三成功后,可以为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授权而扫清障碍。
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全部撤销申请和部分撤销申请有什么区别?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注册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该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进行证明,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如果您对各个方面不太熟悉或者自己没有信心能处理好的话,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对他人注册已满三年但未使用的商标,可申请撤销,为自己的商标注册扫清障碍。
注意事项: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如果企业收到商标撤三的官方文件,可以进行撤三答辩,商标撤三答辩是对于商标撤三原因的应答及合理辩解,是权利人对维护商标权被撤销的辩护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利息,进行答辩,请看下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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